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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体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经过一系列总结、反思与探索后建立起来的,并在全国铺开的不同于以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质上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其在农村地区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截止到2006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已达3亿。可以预计,未来几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还会更多。按照国家的规划,到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成绩是喜人的,但也应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筹资标准的制定缺乏理论基础就是其中之一。研究人员普遍相信,确立一套合理的筹资标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其优势的关键。
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概述了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四个阶段的卫生筹资状况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国家标准;运用公共产品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对政府干预必要性作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合作医疗的农村公共产品的特点,从林达尔均衡的难于实现性等,说明政府必须作为出资主体之一的理论依据。对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相关问题作影响因素分析,最终将主要影响因素确定为农民的出资意愿与出资能力上。建立一系列基本假设,包括合作医疗的目标为全民参保;农民是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等。结合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分别对强制参保和自愿参保两种方式的筹资标准确立进行了推导,比较了两种方式运行中医疗救助所需惠及的范围与金额,并计算出自愿参保所需付出的财政代价。笔者力图通过这些分析,提出一套确立筹资标准的方法以及指导性原则。
文章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文献述评,历史沿革,理论分析,标准测算以及结论建议。研究中运用插图两个、表两个、主要参考文献4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