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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市之后外资银行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快速占领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实体经济迅速发展对高质量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催生了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改制上市后的四大商业银行引进了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创建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银行公司治理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四大商业银行通过改制上市实现了股权的多元化,其最大股东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代表,持有四大商业银行超过50%的股份。但是,中央汇金公司没有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的不充分行使主要体现为人事任免权的相对缺失,而董事高级管理层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在四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就出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借鉴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中出现的南橘北枳问题以及国家对四大商业银行重监管轻所有的倾向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主要原因。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造成《国有资产所有法》规定的政企分开原则政资分开原则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扭曲了董事、高级管理层在公司中的作用,使公司治理效果不能达到最大化;同时亦造成银行监管体系的混乱,达不到良好的监管效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解决四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的法律路径,包括加强银行业依法监管在价值层面的法理构造、明确股东代表的法律地位、细化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通过三个方面的完善来优化我国在四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有关所有者权利和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所有和国家监管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