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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观念史研究由于割裂了语义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而难以理清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宪法在其中所发挥的功能。达成此项任务需要一套足以描述全社会的超级理论。就目前社会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或堪此重任。观察是一切认识和知识的来源,它是指作出一个区分,并标示出其中的一面。二阶观察是对观察的观察,它会使区分陷入悖论,而只有再作出一对新的区分才能够展开悖论。于是悖论和展开悖论的矛盾运动,就构成了社会语义发展的动力。此外,二阶观察会使被观察者偶在化,从而使世界展现出多脉络性。开放系统论的发展,使得一般系统论的主导区分由“整体/部分”转变为“系统/环境”。使观察得以实施的运作性基础是自我指涉系统,后者的特点在于元素的同质性、递归性和运作封闭性。系统的结构是其自创生和自组织的产物,它为系统发挥化约复杂性的功能。自我指涉系统的运作封闭性是其认知开放性的前提,二者通过“系统/环境”区分的“再入”而予以结合,这使得系统的认知成为建构性的。结构耦合是系统在认知开放性的基础上,对特定环境条件的持续设定。它通过大量屏蔽环境激扰系统的可能,使系统内部的结构化复杂性和对激扰的敏感度显著提升。结构耦合与系统的自创生完全兼容,并且限定着系统结构的发展方向。社会系统是一个以沟通作为基本运作的自我指涉系统。沟通由信息、告知和理解三部分构成。人作为有机系统和心理系统的语义整合体并不在社会系统之中,二者之间只有渗透的关系。在系统论的语境下,社会分化是一种系统分化,它是指系统在其内部重复地生产出系统与环境的差异。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共进化出了四种分化形式,即块状分化、中心—边缘分化、阶层分化和功能分化。现代社会以功能分化为其初级分化形式。在功能分化的社会中,子系统凭借其特有的功能和符码,实现其运作的封闭性。社会系统的自我描述是系统在其内部对自身同一性的建构,它具有结构性地指引个别自我观察的功能。根据不同的社会分化形式,全社会的自我描述亦具有不同的特点。在阶层分化和中心—边缘分化的社会中,全社会的同一性可以由中心和顶端的子系统所代表。而在功能分化社会中,每个社会子系统都各自建构着自己对全社会的描述,没有任何自我描述可以再代表全社会。国家并非独立于沟通的客观实体,而是政治系统用以表征自身同一性的自我描述。它伴随着政治系统的分出而出现,因而只有到了现代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国家语义经历了从专制国家到法治国的变迁,二者都对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实施了语义上的整合,但这种语义层面的整合无法遮盖法律和政治系统在运作上的差异。法治国语义具有两个面向,在法律系统的观察中,法治国体现为对权力恣意性的约束;而在政治系统的观察中,法治国则意味着政治对法律的工具化。事实上法治国的框架并没有削弱公权力,反而使它得到了强化。以宪法制度为核心的法治国是法律和政治系统结构耦合的机制。它通过排斥大量法律和政治系统相互激扰的可能,使二者对对方激扰的敏感度和内部的复杂性都获得显著提升。基于此,一条法律和政治系统间相互激扰的稳定渠道便得以建立起来,其具体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和政治系统实现了结构上的共同进化,最突出的表现即法律的实证化和政治的民主化,由此二者形成一种相互寄生的关系;其二,宪法制度还为法律和政治系统通过相互指涉对方展开各自的悖论提供了可能。宪法的结构耦合功能,在运作的层面上以法律和政治系统的功能分化和运作性封闭为前提,但在语义的层面上则需要将法律和政治系统的自治性予以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