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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价格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级产物。期货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国建立以来,经过17年多的发展,从单一的商品期货逐步走向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与之相对应,我国在期货领域的法律制度也从缺失到逐步健全,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而趋于完善。特别是近几年,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期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逐年加快,社会各界对这一市场的认识从模糊到清晰,政府的政策从初期的扶持建立市场到遏制盲目发展,再到第二阶段的限制、规范发展,直到目前全方位地加紧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速出台配套措施,并鼓励品种创新,这一切都说明我国期货业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春天,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2007年3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于4月15日开始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又在短短的几周内,相继公布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8个部门规章,同一领域内的法规制度在如此短时间内密集公布,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这不仅显示了管理层对于这一领域立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而且说明我国期货市场在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的关口上,亟需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的迫切性。期货交易特征表现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机制和市场高度组织化。这是一项风险极高、专业性极强的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应以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投资者个人承担;而一个国家对期货市场的规范以及对期货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则是属于制度层面的,是这里所要探讨的内容,要使期货投资者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条件下进行交易,前提是必须建立一套运行有效、监督完善、保障有力的法律制度。本文以新近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中心,结合与其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期货市场所实行的三级管理制度与以往相比在法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进一步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指出这一法制体系中需要完善的方面,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