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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相关制度对环境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已日益凸显。在绿色浪潮理念的冲击下,责任主体日益扩大,环境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1980年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确立的严格连带责任,使作为贷款人的银行首次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而在我国,银行现阶段并未承担任何环境法律责任。银监会近日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也只是从正面进行行政性的引导,银行不履行义务也未有任何不利后果。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才是促使银行履行环境责任的关键。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此概念的内涵和合理性,对比绿色金融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说明此制度的重要地位。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归纳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银行业的影响,并对其作出评价。
第三部分首先论述我国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然后总结前人的研究。
最终结论为,我国应该有限度地借鉴美国的立法,将环境法律责任主体逐步扩大,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与潜在责任人,将银行业作为潜在责任人,同时发挥其外部控制人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制度,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