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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确立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共同适用同一刑罚规定、以犯罪数额来确定量刑档次的立法模式。以确定的数额来确定量刑档次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司法裁判,能够保证刑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变化,十六年前所确定的数额标准并不能很好地指导今日的量刑,关于起点数额、量刑失衡、贪污受贿区别量刑等问题的讨论更是百家争鸣。规范化贪污受贿罪的数额与量刑不仅是贪污受贿罪随时代发展的急迫需要,也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强烈需求。基于此目的,本文针对贪污受贿罪的数额与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现行贪污受贿罪的立法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贪污受贿罪数额的基本涵义、地位和立法沿革。界定清楚数额的基本涵义和地位,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对数额立法沿革的探讨有助我们清晰数额的变化历程,从而准确把握当前数额标准的历史渊源。第二章是文章的一个核心部分,主要探讨了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问题。笔者在分析起点数额现存主要问题的基础之上,比较评析起点数额的不同学说,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是文章的另一个核心部分,主要从数额角度探讨了刑罚体系的完善。本部分建立在分析刑罚体系主要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评析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