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投资中,外围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的外资企业除受东道国外资法调控外,还受该国的企业法调整。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对外资法和企业法分别立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而我国却把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内容在同一法律中规定,形成了一套单独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律体系。这种混合立法的体系安排和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导致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大缺陷。这种缺陷已经不能通过对现行立法进行“小修小补”来解决,而必须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重构。 本文通过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回顾,揭示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缺陷,重点阐述这种缺陷在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具体表现,旨在通过分析,说明重新构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必要性,并提出重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思路和具体设想。 具体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回顾和分析,揭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所在。这些缺陷是:外资立法和外资企业立法混合规定,即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既有外资管理的内容,又有大量的本来应当由企业法规定的内容;立法采用双重标准,即在三资企业法中以企业所有者类型的不同作为立法标准,而在后来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中,又采用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律形态标准;企业立法的内外双轨制,即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内容各异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和第三章进入到具体制度,详细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在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具体表现,以充分说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重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其中第二章分析三资企业法的缺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进行了逐一分析。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通过一个案例,阐明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缺陷,导致在实务中引发的纠纷;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主要是分析了它们与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章探讨近年来新出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以问题比较突出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为例,主要论述这两种新的外商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试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资企业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有关企业立法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第四章讨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结合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立法和外资立法的比较分析,提出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思路,即首先应当完善我国企业立法,其次应当完善外资立法,把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关企业法律形态①的制度内容剥离出来,使之向《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企业法回归,同时单独制定一部外国投资法典。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对重新构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提出了自己的具体设想。 本篇论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历史进行回顾和分析,综合概括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通过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与我国的立法进行比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企业立法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而在外资立法上则应更多吸收发展中国家的作法,从而完成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