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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式,从它出现时就意味着要起到社会调整、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有序发展的作用。一个国家之所以制定法律,是因为法律制定出来是为社会服务的,是被用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作为一种装饰来摆设。从而可知,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法律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运用才会实现制定法律的目的,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所在,而法律适用就意味着要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伴随法律的出现而出现。所以,研究法律就要研究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活动发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于每个具体的个案事实。同样地,法律的适用也体现于每个活生生的个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解释不仅要从法律文本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更要从案件事实出发来研究。普遍并不能完全包含特殊,特殊具有自身的个性所在;法律文本并不能完全包含具体的个案事实,每个具体的个案都有自身的特点。因此,研究法律解释就应该从每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出发,从实践出发来研究理论才会使得理论具有实用的价值,才能凸现研究的意义。另外,法律解释发生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而法律的适用主要是司法机关的适用,具体到每个案件事实就是法官的适用,法官作为直接适用法律来解决每个纠纷的主体,在法律解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法官的实践活动就不会发生法律解释,所以说法律解释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法官的解释,使用“法官解释”会让法律解释的意思更加明确。因此,本文定题为“法官解释”,从具体个案出发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的融合。本文具体来讲,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官解释的研究:首先,对法官解释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法官解释与法律解释概念的分析,在用词上适用“法官解释”的概念,使读者更容易理解法律解释的实践性和具体性;通过法官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分析,使得静态的法律文本通过法官动态的解释活动得以具体运用。其次,重点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的融合。从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如何融合,到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融合的表现以及如何来完善两者的融合,这一过程中通过图表分析,使论证更加具有逻辑性和清晰化。最后,总结法官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通过前两个问题的论证,转变思维方式来谈法治理论的新理念,从普遍抽象的法治到具体意义的法治,推理出法官解释的具体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具体影响,从而通过对具体个案的解释达到具体的正义。法官解释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法官解释是与法律的出现一起出现的,只要法律以成文的形式颁布,解释问题就如影随形。没有解释的法律不可能获得实效的力量,没有解释的法律也不可能成为现实中的规范手段。然而,法律解释不会自动生成,它必须通过解释媒介才能实现。所以,解释者是法的精神的传播者和法律规则走向社会得以运用的桥梁。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法官在判决个案的过程中都需要对法律作某种程度的解释,这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我们承认法律应用于现实生活的重要性,就不得不承认法官解释的巨大意义。基于此,如果我们不对这种法官解释进行有效地具体研究,那么势必会导致司法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最终使得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丧失殆尽。目前来看对于法官解释的研究已经出现了繁荣的局面,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我国关于法官解释的研究大体上围绕法律推理、法律方法和法律解释学等关联问题展开,基本上涵盖了法官解释法律的全部问题。但这些理论的研究往往会与实践脱节,从而导致这些研究成果很难发挥直接的作用,所以今后的研究进路应该站在本体论的立场,更多的从实践角度出发,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够实现研究法官解释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