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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历经数千年而不易,对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交易的自由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发达的商业社会,合同债权的作用日益突出,侵害合同债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法、德等国家的法院裁判实践突破了立法陈规,确立了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直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本文运用理论考证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如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分析了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并指出了民事立法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债权的物权化倾向,债权在近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的确立,效率违约理论的出现是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理论背景;本部分还简要介绍了英、法等国家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部分分析了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法学和经济学依据,指出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公平,促进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部分分析了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指出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成立时,主要有第三人承担单独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三种责任形态。
第四部分初步提出了我国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条文设计和立法理由,并指出了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