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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已逐渐成为影响人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在解决粮食、健康、能源和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遗传资源也具有巨大的科研价值,是生物科学和技术领域突破与攻关的关键要素之一。同时,由于其用于商业中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是经济发展的战略性物资。在这种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遗传资源已成为各国争夺的目标。因而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ABS)也必然提上法律层面。以期在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以及如何在遗传资源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分享由资源利用所带来的惠益等问题上实现公平。当前,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机制已经初具规模,包括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除了这些普遍性国际公约之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安第斯共同体、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盟等也在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有着全面的法律规制措施。另外在美国、秘鲁、印度等国家也形成了完善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内调整机制。我国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构建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机制,有利于维护我国对其遗传资源所拥有的主权权利,有利于巩固我国贸易大国地位的需要,有利于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我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国际标准,完善国内法体系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基础。不断出现的遗传技术工程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社会基础,国家的高度重视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认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