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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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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添加的内容,虽然在大篇幅的法条中只有寥寥几条是关于庭前会议的,但这无疑是我国司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我国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庭前会议的合理适用能够促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刑事庭前会议可以帮助审判集中有序的进行,能够有效的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本文重在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庭前会议,将审判中心主义理论的内涵、要求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综合起来以探析当下应该建构更为合理的刑事庭前会议。详细地说,刑事庭前会议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途径,刑事庭前会议应在审判中心主义指导下完成,刑事庭前会议和审判中心主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庭审服务。为了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刑事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阻隔法官预先判断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功能。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的情况了解和分析,笔者发现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实践研究发现目前刑事庭前会议施行阶段存在适用分布差异、适用混同、以及在会议启动主体、处理事项范围、会议效力等问题上都缺乏合理规范。刑事庭前会议适用分布差异表现在适用审级、适用程度和适用案件差异化明显;适用的混同表现为原本应当在法庭上解决的问题,放置于庭前会议上解决。基于这些既有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该赋予控辩双方启动刑事庭前会议的建议权,但这不是当然的建议权;而是要根据案件情况和启动理由,控方可因为案件的复杂情况、证据情况建议启动;同时,辩方可被允许申请回避、申请证据合法性调查或者申请提交新证据的情况等,向法院提请召开刑事庭前会议。在刑事庭前会议可处理事项上,鉴于担心实践中刑事庭前会议可能会涉及到正式庭审的范畴,整理案件相关资料、确定案件争点、变更程序等暂未通过立法纳入刑事庭前会议可处理的范围。在庭前会议效力方面,最新的司法解释依然规定较为空泛。为了准确的阐扬刑事庭前会议的作用,本文认为对于刑事庭前会议上作出决议的事项,可以保留现阶段会议记录的形式;在审判阶段若无合理合法的理由,控辩双方不得推翻之前做出的决定;只有当一方有确切理由或者足以证明会议形成的内容与法律或事实不符,或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庭审再次解决。对于被告人参与的问题,虽然现今各种司法解释和规定都对被告人参与的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具体分析仍可发现规定的较为模糊,并未能具体到涉及哪些案件或案情的被告人应当被允许出现在刑事庭前会议中,这无疑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本文认为确有必要通过强制让刑事庭前会议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形下召开,除非被告人确有原因无法参加,应当由其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出席;若被告人处在羁押状态,则要保证被告人能够知悉涉及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事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暂时仍有不足的地方,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这些具体问题和困境展开探讨,希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未来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能够逐步合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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