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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建设在不断的深化改革,社会正处在高速转型期,社会民众在分享着几十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丰富的物质红利与社会繁荣的同时,也逐步体会到以消耗资源和能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的弊端,如:唯经济GDP至上的发展理念,给自然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即环境污染向社会民众的基本生存问题亮起了“红灯”。与此同时,社会民众的环保意识逐步提高、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使得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举国上下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由各类环境污染事件而导致社会矛盾问题逐年增多,近年来,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而引起社会民众上方投诉次数逐年增加,因环境生态问题而引发的社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抗以及社会民众与盈利企业之间的对立而导致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问题,在全国各地频繁爆发,极大的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本文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国内外有关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的文献,分析比较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对比各个学者的研究发现,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由于政府的唯GDP政绩观,而常常强行上马一些消耗大量的资源且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项目工程,进而导致社会民众的基本生存权益由于环境污染而被侵害,这是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部分法制意识淡薄的社会民众受其利益集团蛊惑和非法利益的驱动、部分社会民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政府的行政机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不足导致在处置具体事件过程中的不力和方法的不当,这是事件爆发的间接原因;原子化的社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的淤塞或者缺失、地方政府、社会民众和排污企业在价值取向和利益上的冲突、政府决策机制的不合理导致其在做具体公共决策时,导致社会民众的有限性参与甚至参与缺位,进而使涉及事件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不合理性等,这是事件爆发的深层次原因。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凸显出我国社会治理形式的严峻性和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即政府为单一主体的治理,存在着极大的缺陷。通过分析政府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难看出,其治理主体单一化、治理的具体方法相对简单、政府社会治理的政策机制设计无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是制约社会有效治理的主要原因。因而,需要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进行改革,尝试性的转变过去由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和以行政主导为基本特征的治理模式,从建构更加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入手,把整个社区真正的视为社会治理的单个细胞,进而建构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参与体系。社区是社会民众的基层组织机构,是直接维系并支撑整个社会有序运作的基本的组织机构,因而,在政府对整个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做公共议题决策时,站在整个社区治理的视角,即是把整个社区看成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不难想象整个社区的治理结构对于一个社区参与公共议题的重要性,即是如何能更好的使社区治理结构的比之过去合理化,决定着政府在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等公共议题决策的有效性。本文认为,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对预防并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具体的论证过程:首先,本文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相关者,即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主体由哪几部分构成。其次,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主体中的利益相关者角色扮演的分析,并指出各自应该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承担的责任。第三,对环境群体性事件重要参与者——社会组织作用及其功能的分析,以及对其参与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必要性的论证。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和论证,本文尝试性的对社区治理机制进行设计,即社会组织的介入有利于促进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从而有利益于实现社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化解社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可以有效的预防并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由于我国的社区治理总体上仍然是由政府进行主导,其独立性有待提高,专业化程度比较低,很多社区的治理结构、参与主体并不完善,代表社区社会民众利益的社区社会组织不能有效的参与公共议题决策的制定,为了使社区的治理结构更加优化,保障社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环境群体性事件等公共事务的治理,需要相关的政策正支持,本文根据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现状,尝试性的提出可行性的对策建议。从宏观的政策方面:1)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的品牌化发展;3)政府、企业和民众为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运营保障;4)驻足社区的企业要自制主动的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5)社区社会组织要做好民众与政府,民众与企业之间坚固的“立交枢纽”工作。社会组织微观参与方面:1)参与社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推动项目决策的民主化;2)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民主机制建设,树立公正形象;3)以重构社会资本和提升社会民众参与意识为行动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