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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例逐渐增多,然而,不管是从案件的数量,还是从效果来看,私人的反垄断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都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除了源于彼此的制度差别之外,更在于私人在诉讼中面临的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弱势的诉讼地位、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较大的证明压力等。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一方面能够弥补原告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还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形式。本文以原告为视角,深入分析原告在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弱势地位,并对保障原告参与诉讼的具体制度予以阐释和建议,希望从根本上改观当前原告在诉讼中的困境,激励原告提起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文章主要分为五个大部分: 第一部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涵义和意义。这部分主要涉及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内涵、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特殊性以及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意义。 第二部分,原告在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困境。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实务,列举了典型案例,并分析了原告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以及过高的诉讼成本。 第三部分,域外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本部分主要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做了简单的比较。 第四部分,保障原告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完善。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管辖权、证明制度以及诉讼费用等制度。 第五部分,完善原告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其他相关制度。该部分主要涉及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主审法院的关系、集体诉讼、专家证据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