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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保护无辜的活动。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体现和反映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离不开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材料”的前提条件是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刑事诉讼证据能力是指一切事实材料能够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资格。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具备法律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要素。法律性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证据不具备法律性属性,不能成为“证据”。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构成的重要属性。在认识和分析证据客观属性时,还应注意到其主观性的一面,证据的客观性是客观和主观的辩证统一,以客观性为基础。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事实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在多大程度上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其界定标准至今没有一个立法上的量化标准,只有一个较为宽泛和模糊的认知标准,即人们的“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逻辑推理”等等。 刑事证据能力规则是证据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关于证据本身的规则。 刑事证据能力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资格的规范化、法定化、明确化和具体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证据能力规则的规定极少,并且相当粗糙,给司法实践活 动带来了较大困难,这种状况很不适应中国加入们 后的形势发展需要。构建 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己经刻不容反。作者在介绍国外刑事证据能力一 般性规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实际,对传闻证据规则、相 关性证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内容、证据能力、要求、例外性规 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