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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主体范围受到法律限制,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身份条件和申请取得程序也做了规定。然而,本文作者所办一个案例及该案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判决,特别是法院“身份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开判决,完全颠覆了身份限制的理论和制度。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问题出在哪儿?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制度历史追踪、身份限制范围、现行的身份限制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本文通过对历史追踪,认为宅基地是我国公有制的产物,宅基地使用制度自诞生起就与农村居民身份密切关联。农村居民居住保障和土地归属不同集体组织是宅基使用权主体身份限制的原因。历史上曾解禁过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身份限制但实践证明解禁是错误的,后通过法律修订取消了解禁。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范围进行研究,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与身份限制关系密切,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身份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绝对禁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继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扩展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对现行的有关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法律法规探讨发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制这一重要制度,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条款内容抽象、缺乏针对性;城中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法律适用不明;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程序缺乏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在上述论证基础上本文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身份限制制度具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现实需要,身份限制是必须的;第二、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身份限制不是“无法律依据”而是有法可依,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完善,提出制定《宅基地法》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