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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所形成的侵权问题愈发不能被容忍,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的环境债权也需要得到规制,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环境债权优先地位,导致在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人的利益时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笔者认为环境债权是典型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债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破产程序中保护环境债权人的利益刻不容缓,必须在现有破产法律制度下进一步构建与完善环境债权的法律机制。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文献综述,分析了国内外环境债权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并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概括与总结。第二部分是阐释了破产公司环境债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环境债权一般情况下与破产情况下各自的含义与分类,并且讨论了破产法对环境债权法律规制的原则,包括保护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第三部分概括梳理了我国破产公司环境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终止后的法律制度现状,并且通过各个程序中特有的制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中止清偿债权规则还不够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存在缺陷、针对弱势债权人信息披露还不够、表决制度存在不足、评估结果审查制度空白、重整期限制度存在缺位、环境债权产生时间点与清偿顺序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环境责任主体不明与相应救济制度缺失。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概括梳理了境外环境债权法律制度的经验,通过分析这些经验从而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立法的价值与原则,提出适合在我国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终止后环境债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优化环境债权中止清偿规则、构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与环境评估结果审查制度、完善针对环境债权人的信息披露、表决制度以及严格限制重整期限规则、统一环境债权的发生时间点与构建不同类型的环境债权清偿规则、构建破产清算终结后环境债权责任主体与相应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本文的创新点是从破产程序的三阶段来分析环境债权存在的问题与对应的解决办法,通过对比我国《破产法》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发现我国对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法律制度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尤其是在优化环境债权中止清偿规则、构建代表环境利益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统一环境债权的发生时间点、构建不同类型的环境债权清偿规则以及构建破产清算终止后环境债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