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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高智能、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职务作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贿赂等犯罪,犯罪行为往往是“一对一”,认定犯罪主要靠行贿人的交代和受贿人的供述,如行、受贿人拒不交代,侦查工作往往难以深入;而法律关于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又常使检察机关在传唤时限届满后,面临放人则可能放纵犯罪、抓人则可能犯罪难以成立的两难选择。为了改变现行侦查制度的窘境,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既加大惩治力度又确保办案质量的理想目标,必须变革现行的侦查方式,适度使用秘密侦查措施。我国运用秘密侦查措施较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得较少,并且在立法方面显得滞后,秘密侦查至今未被纳入法制轨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侦查实践,这种状态亟待改变。本文结合法治先行国家秘密侦查的立法状况及我国秘密侦查的现状,分析了职务犯罪秘密侦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从职务犯罪侦查的特质出发,提出了对我国职务犯罪秘密侦查的适用种类、适用范围、程序规制、证据效力、权利救济等立法规制的构想,并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系统建设进行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