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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A contract of insurance),依照英国法的观点, 是指缔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保险人,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保险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相当的其它利益,作为对被保险人于缔约时以保费的形式所支付之对价的返还。保险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一种,和其它类型的合同一样,是对当事人双方所达成协议的记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诸如要约和承诺、对价制度、标的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等,对于保险合同也同样适用。但与此同时,保险合同也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合同种类,具有不同于其它商业合同的特殊性质和特点。在保险交易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和投保风险的了解程度要远远高于保险人,因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现象。这是保险交易和一般的商业交易相比最为重要的区别之一。因此,这使得保险合同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偏离普通合同法的发展轨道和方向。”比较而言,在一般的合同法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际并不负有全面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披露所有可能对投保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是适用于各种类型保险合同的基本规范。那么由此引出的重要问题是,什么才是投保人应当披露的“重要事实”,它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这些“重要事实”的重要性应当体现在哪些方面。判定重要事实的标准和方法又是什么!本文以英国保险合同法为研究对象,试图对英国法中有关“重要事实”的各种规则进行较为详细地梳理和剖析,找出其中具有规律性的方法和原则,并与我国保险法律中的有关制度进行比较和探讨,得出结论,希望能够为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第一章;“重要事实”概述。关于什么是重要事实,以及如何判断一项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凡是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在如何确定保费的问题上能够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实均为重要事实。同时,保险合同法上的重要事实不仅包括普通合<WP=4>同法上的“事实”,也包括观点和见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包括谣言和猜测。投保人是否应当将某一信息告知保险人,主要取决于这一信息是否会对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费率承保的判断过程中产生影响。凡是能够在这一过程产生影响的事实,都可能被视为重要事实。根据英国法的有关判例和保险制定法来看,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事实,既投保人实际知悉或者推定他应当知悉的所有的重要事实。第二章;重要事实的类型。在讨论了什么是重要事实,以及确定重要事实的原则之后,本章进一步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哪些事实可能会被归纳为重要事实,也就是说,重要事实都包括有哪些具体的类型。这些有关重要事实的内容是将前文所述及的法律原则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加以贯彻和适用的结果。从英国保险法历史上关于重要事实的众多判例来看,可能会被法庭认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包括五种类型,即(1)可能使保险标的面临的实际风险高于正常承保风险的所有事实。(2)表明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是出于其它动机的所有事实。(3)表明保险人有可能承担比他预先估计的更大的保险责任的事实。(4)可能增加“道德风险”的事实。(5)在投保人知悉范围内的保险人认为具有重要性的其它事实。第三章;重要性的判断和证明。在英国保险法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庭采用过各种不同的方法来判断事实的重要性。一般说来,在司法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标准有两种:“谨慎的保险人标准”(The test of the “prudent insurer”);以及“合理的被保险人标准”(The reasonable assured test)。本章分别就这两种关于事实重要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谨慎的保险人”标准是《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所采用的是一项客观性的标准,它的含义是指凡是在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在如何确定保费费率的问题上能够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实均为重要事实。这里的“谨慎的保险人”是指一个在当时当地具有通常的智力水平和经验程度的谨慎行事的保险业经营者。除了极少数情况以外,同具体案件中特定保险人的见解无关。“合理的被保险人”标准是除谨慎的保险人标准”之外,法庭所采用的另一项标准。它是指如果“合理的被保险人”认为某一项事实是重要的,那么被保险人就应该向保险人告知这项事实。在重要事实的证明上,对事实重要<WP=5>性的举证责任主要应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那么他应当提出证据来对此加以证明。第四章;与我国保险法的比较。本章对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有关重要事实的部分进行了梳理,并与英国保险法进行了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关于重要事实的规则与英国法相比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同。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不告知重要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如果投保人的不告知行为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人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而英国保险法所关注的只是被保险人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