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呼声日渐高涨。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的需求,对抗无处不在的社会风险,国家立法一直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刑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最后手段,在对抗风险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不仅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也凸显出了国家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利斗争中的态度和决心。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其中的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预备行为予以“实行化”,将本应该适用刑法总则进行处理的侵犯重大法益的预备行为直接规定为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将法益保护的时间从犯罪实行阶段提前至犯罪预备阶段,弥补了刑法总则中关于处罚预备行为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不足,“预备行为实行化”着实为《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大亮点。但对“预备行为”予以“实行化”时应当有所选择,有所限制,防止“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泛化”。文章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预备行为实行化进行概述。首先对“预备行为”及“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概念进行介绍。“预备行为实行化”是一种非典型的立法模式,实现了预备行为立法从修正的犯罪构成到既遂模式的犯罪构成的转化,严密了刑事法网;其次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分类,本文从不同角度入手,对“预备行为实行化”进行了理论分类;再次,本文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本质进行了阐述,预备行为实行化之实质为法律拟制。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本文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分类前提,从德、日、美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入手,阐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域外立法规定。同时介绍了我国立法中“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体现,其中“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典型体现。第三部分,阐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笔者从社会学角度、国家政策角度、刑事立法角度、刑法原则角度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正当性依据进行了阐述,认为从社会学角度来说,预备行为实行化转化是风险社会之需求;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说,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刑事立法政策之转变;从刑事立法角度来说,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刑法体系之协调;从刑法原则来讲,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内涵之体现。第四部分,对“预备行为实行化”存在挑战进行论述。如果“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不加以限制的话,不仅会损害刑法的谦抑性,同时也会导致情绪性立法和象征性立法,损害法律的实效性。这不仅不有利于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反而会增加法律适用的肆意性,增加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本文中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为“预备行为实行化”适用的应对。笔者从预备行为实行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预备行为实行化保护的法益应限定为重大法益、非精神化法益,预备行为实行化介入的阶段不应包括犯意表示阶段,预备行为的预备不能被刑法介入规制等角度进行了论述,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