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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设置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一直争议不断。在实务界,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分更是一个难点,大量案件公诉机关和法院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甚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意见也出现分歧,这主要是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理解不到位和我国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少所导致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隐匿国有资产在现实中发生率极高,在破产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因为不同的情形有的案件构成贪污罪,有的案件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大部分案件因为案情复杂,对是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争议较大。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中黄某某、周某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公诉机关和法院对于当事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本案人数比例是否可以作为区分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标准发生争议。对于上述三个争议焦点,文章主要采取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对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证据与案情的结合来探究本案是否属于单位意志,本案中获利人数比例小能否作为认定贪污罪的标准。其次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的传统四要件进行分析,来明确两罪的不同和相似之处,结合第一部分的内容综合认定是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后通过本案的争议对立法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律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对本案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对于资产的核销是通过资产核销会议来进行的,原颜料化工厂的主要领导人员和中层领导人员均参加了会议,该会议体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意志的特征,其次,将核销的资产进行公开入股,体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的公开性,并且使得单位大部分职工收益,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人数并未达到理想的人数比例,但是由此体现了行为人的责任程度降低,这也正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最大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