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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而且对于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具体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选择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并进而关涉到行为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中却看不到有关严重情节方面的规定,有的只是减轻、从轻情节方面的规定。同时,国内学者也鲜有这方面的研究和系统论述,这就导致了对这一重要研究领域的长期忽视和冷落。由此,在理论上对行政处罚的研究就显得不那么完整,研究的范围没有及于行政处罚的每个领域。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理论上和立法上的支撑,导致执法主体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对严重情节无从认定或者胡乱认定情况的发生,从而造成对违法行为的放纵或者对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本人将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内容,在充实行政处罚研究的同时,希望能为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主体具体执法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并为行政处罚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尽绵薄之力。本论文共分四部分,采并列模式,每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不同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行政处罚中严重情节的内涵、分类及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围绕着认定什么展开,解决的是认定的对象问题,只有明确了认定的对象,才能展开下面的内容。这一部分是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实体方面的内容,也是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中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的主体,围绕着由谁来认定,哪些主体有权对行政处罚中的严重情节进行认定展开,并以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时间点,分别分析介绍了之前和之后的我国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主体,同时介绍借鉴了国外有关行政处罚严重情节认定主体的制度,以期促进我国行政处罚严重情节认定主体的变革。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原则。由于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存在着大量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领域,执法主体在这些领域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严重情节进行认定,就成为关注的焦点。情节严重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用来规范和指导执法主体在严重情节认定中正确和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认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对这些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在规范行政主体进行严重情节认定的同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