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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范围的广泛性,以及行政权力作用的直接性要求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控制,否则其可以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外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法是美国最典型的三权分立系统。而间接的方式主要方式是党派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但无论是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其他国家的权力分立制衡制度,有其固有的优势和政治需要,但也都存在很大的弊端,譬如行政效率过低,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争权夺利,极大地降低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这也是近年来国外行政权力逐步强化的原因。而我国深厚的传统政治文化以及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无法生搬硬套国外的分权体制,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行政权力一直处于强势的政治地位,立法权和司法权被削弱。在推行法治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决胜期,要求我国急需用一种合理和完善的机制约束行政权。目前阶段,对行政权约束除了党领导下的监察体制的监管,在司法领域的监督和约束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中。2015年5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新的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中国的行政诉讼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在“人民的指责”领域,行政权力将受到更加明显的限制。从而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仍不可否认,在我国党政体制下,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立法权仍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行政诉讼领域,维护人民利益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在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坚持一般宪法原则与中国特定国情的创造性结合,以减少或避免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在行政诉讼这一最后救济手段中切实保证人民利益。本文结合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历,及当前阶段司法机关在司法权运用中的现状,着重分析当前行政权在参与行政诉讼运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