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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因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时间和空间上的阻隔放大了风险,特别是缺陷产品造成的消费者困境,促使产品责任应运而生,并且,严格责任成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相当程度上有效救济消费者的同时,也约束了生产者的行为。但是,销售者不同于生产者的地位,决定了在产品责任上的区别。特别是在人类不得不面临资源和环境问题而寻求循环经济的出路中,销售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选择并且确立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并促进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
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为维护我国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立法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模糊,却一直在延续。即便晚近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二手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是,因为适用对象和范围的狭窄而存有明显的局限性。受立法的影响,甚至受研究者所处时代或者学术偏好的影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面临分歧,而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学界鲜有关注。
相对而言,产品责任法律较为发达的美国,历经严格责任扩张适用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仍存在二手产品销售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但是,已经逐渐发生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勃兴,并为多数法庭和判例所支持。尽管多种因素的影响促成了美国二手产品交易市场的发达,但是,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应当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借鉴域外经验,同时面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困境,我国应当明确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二手产品市场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二手产品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应当予以完善,从而促进二手产品销售者必要注意义务的承担,并且实现二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从《民法通则》到《产品质量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为维护我国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立法对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模糊,却一直在延续。即便晚近修订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二手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是,因为适用对象和范围的狭窄而存有明显的局限性。受立法的影响,甚至受研究者所处时代或者学术偏好的影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仍面临分歧,而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学界鲜有关注。
相对而言,产品责任法律较为发达的美国,历经严格责任扩张适用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仍存在二手产品销售者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但是,已经逐渐发生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勃兴,并为多数法庭和判例所支持。尽管多种因素的影响促成了美国二手产品交易市场的发达,但是,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应当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借鉴域外经验,同时面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困境,我国应当明确二手产品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二手产品市场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二手产品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应当予以完善,从而促进二手产品销售者必要注意义务的承担,并且实现二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