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篇论文主要从价值层面对沉默权加以析解,论述了沉默权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及其与其它价值因素冲突时如何进行选择。全文共分为三章。论文的第一章主要是介绍了沉默权的一些基本知识,核心内容是揭示出沉默权的特点和本质,强调确立沉默权的重要性。本部分首先对沉默权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粗线条的描述,目的在于说明沉默权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是程序法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沉默权的每一步发展,都代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然后,笔者通过吸收借鉴当今沉默权定义的合理要素,将其含义界定为:沉默权是受刑事追诉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笔者还概括了沉默权的三个基本特点(刑事诉讼权利、对人权利、既是积极权利又是消极权利),抽象出沉默权的本质,指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沉默与供述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是人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进而揭示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沉默权的精髓之所在,是确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之所在。论文第二章对于沉默权的法律价值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文章指出,沉默权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为保护人权。在这一部分中,不仅阐释了沉默权是一种普遍权利,是一种基本的道德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而且进一步分析了沉默权的人权思想基础,认为:沉默权的确立不单单是出于保护隐私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对言论自由的确认,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基于对主体性的张扬。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奉行人权至上的理念,成为刑事诉讼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沉默权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必须有赖于国家权力、国家司法官员的权力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在本文中就体现为,要赋予<WP=55>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与国家相抗衡的力量。所以接下来提到了沉默权的第二个价值:正义的法律价值。(文章主要是从诉讼中力量平衡的角度来使用正义这一概念的。)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力量先天强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先天不足,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处于原始的不平等状态中。而沉默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原被告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是在限制国家权力,确保诉讼公平、体现程序正义方面却有一定的作用。具体作用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抑制和消除警察暴力;加强控方的举证责任;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最后,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了沉默权还具有效率价值这一结论。应当说,这一部分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讲,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一部分先是强调了刑事诉讼效率的内容在于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其后辩证地分析了沉默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效率的双方面的作用。毫不讳言,沉默权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消极作用肯定是存在的,但是,仅仅看到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消极作用是不够的。如果从终极意义上讲,沉默权的赋予,将更加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因为,行使沉默权,不仅能够降低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而且它还为实行简易的诉讼程序创造了条件,从而节约了刑事司法资源,从根本上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这也就是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效率的积极作用。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对沉默权的法律价值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沉默权得以确立的理论依据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论文的第三章是对沉默权所体现的法律价值与其它价值因素(如秩序)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最终指出了确立沉默权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价值冲突的选择原则。这一部分首先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各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现实存在的,为下一部分的冲突选择原则的提出做好铺垫。接下来,重点指出了我国引入沉默权所要遵循的三项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原则。这个结论的得出主要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不同点的分析,特别是在明了以下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实体<WP=56>正义的实现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实体正义赖以存在的实体真实是程序运作的事实;程序正义较之于实体正义更能产生公信力。而沉默权的确立恰恰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其后,论述了确立沉默权所要遵循的第二个原则,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要高于社会的秩序。因为,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对于目前的人们来说,自由是比秩序更高级的一种需要;另外,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看,早期的人类社会,个人的自由度不大。现代社会中,个人意志与行为的空间在不断拓展,社会为每一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最大可能的保障,所以,个人的自由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秩序的基础。再有,哲学家的论述也阐述了同样一个道理,即公民的自由是第一位的,秩序只不过是人拥有自由的一种手段,秩序是为了人而存在,秩序本身不带有价值取向,有时还会缺乏正当性;特别是,近年来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改革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证,进一步阐释了:国家决不能因为追求社会秩序的缘故,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弃他们理应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