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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中的主承销制和保荐制,现行制度则是保荐制。新股发行制度的演变逐渐明确了发行人和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责任,但是制度的进步并没有改变我国证券市场中频繁出现的IPO公司上市后业绩下滑的现象。IPO业绩下滑不仅威胁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更伤害了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主管机构,负有对IPO公司和保荐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监管的义务与责任。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对IPO上市发行起最主要的“保”“荐”中介作用,证监会也为防止保荐机构对IPO公司“荐而不保”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是IPO业绩下滑现象仍然存在。本文想要考察,在上述市场背景下,当保荐机构工作不力时,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监管除了成文制度以外,是否还会采用别的手段对其加强监管和惩治。因此文章提出了两个假设:证监会会对工作不力的保荐机构进行惩罚;证监会通过选取更严格的发审委员来对加大对工作不力的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选取了2005年-2010年沪深两市IPO的A股作为研究样本,并通过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对经验数据进行检验。本文采用保荐机构承销收入、家数和募集资金的增加值来衡量保荐机构是否受到惩罚,采用发审委员上一年度审核首次公开发行的通过率来作为更严格发审委员的替代变量;用IPO公司业绩表现情况来建立保荐机构每一年工作质量的虚拟变量,IPO公司业绩变现下滑的,则认为保荐机构在IPO公司上市当年为工作不力,定义虚拟变量为1,反之为O。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保荐机构自身规模等因素后,保荐机构承销收入、家数和募集资金的增加值与代表保荐机构工作不力程度的虚拟变量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控制保荐机构保荐的其他IPO公司规模、风险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后,发审委员通过率与代表保荐机构工作不力程度的虚拟变量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实证检验的结果验证了本章提出的假设,即证监会在成文制度规范和指引之外,会对工作不力的保荐机构进行惩罚,而其更严格的惩罚手段可能来自指派更严格的发审委员审核保荐机构保荐的其他IPO公司。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受样本时间限制和保荐机构数量限制等原因,对保荐机构监管程度和手段的衡量仍然有不足之处。日后研究中如果延长样本的时间范围,积累更多的经验数据,可以进一步分析证监会最看重的IPO公司业绩变脸的指标以及采用不同指标作为保荐机构工作不力的替代变量时,受到监管的程度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等问题。此外,本文从发审委员通过率的角度分析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的裁量,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