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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某一局部作出的创新设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局部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趋势。美欧日韩等国家或地区相继开放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这与我国现行法排除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构成鲜明对比。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引入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此举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立法规定,突出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缺位现状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并分析造成这种缺位状况的主要原因。其次,本文从现实需求、理论依据及实践基础三方面论证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正当性。为与国际制度接轨、满足国内产业发展需求以及有力保护局部创新设计,我国有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现实需求。立法者对“以产品为载体”认识上的突破为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扫除了基本的理论障碍,同时在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与利益均衡原则的指引下,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对我国现有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有益补充。并且,我国已在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与授予个别局部设计专利权的实践中,为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了有益的探索与铺垫。最后,本文分别从保护客体界定、保护范围确定以及申请文件规范三个方面对比研究了域外法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实施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现有制度体系以及利益均衡理念的考量,探寻其中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施方式提出具体建议。我国可效仿日本对保护客体提出适当的额外成立要件,且宜有限地承认产品载体的可分割性。在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我国应将“所依附产品的类别”纳入考量,并宽松把握其判定标准;宜将“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等关系”纳入考量,并力求客观评价其创新价值;但不宜将“主张保护部分的用途与功能”纳入考量。对于申请文件规范,产品名称宜采用“整体加上局部”的命名形式,申请视图可采用虚实结合等绘制方式,并应清楚呈现所应用产品的整体形态,且宜在简要说明中叙述视图中虚线所起的作用来辅助解释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