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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保障。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国有资产以如此惊人的速度流失,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有效借助刑法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打击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困惑,这与立法不明确、司法解释不及时全面有莫大的关系,理论界也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自新刑法颁布以来,该罪性质上是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属于单位犯罪一直存在争论,国有资产如何界定不无疑义,集体范围如何认定难以把握,单位名义更是表述不清,立案标准有失偏颇,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和困惑都急待解答。本文作者试着进行浅尝辄止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本文首先在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的沿革、立法意义和罪名定义及表述的基础上,从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两方面,借助经济分析方法,初步分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成因。然后,本文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构成的角度在比较分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肯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犯罪的性质。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诸多犯罪主体,本文也在专门章节中予以了界定,并紧接着分析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本文也做了初步的阐述。肯定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既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对授权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单位信任感。区分了国有资产和国有财产的定义,借鉴经济学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分,结合刑法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中流失的立法主要目的,认为区分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是国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资产,或者是使用时形成的收益。介绍了客观方面中诸如“单位名义”、“私分”、“数额标准”等几个问题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