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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英美法,这一制度在经历各种争议之后被广泛应用于人身侵权、合同法等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特点的同时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其中,初步探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实践的角度构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框架。本文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进行了相对系统的比较法研究,运用社会分析、实证研究、案例解析、价值衡量等法律研究方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作了较为深入的解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提出适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一、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必要性分析;二、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限制;五、结论与建议。 第一章主要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决定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两个角度论证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第一节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其次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应功能引入其内,找到二者的契合点以及司法实践的可行性,从制度上直接分析进行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第二节罗列了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现状,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际法制环境,从这两个角度间接论证相关立法的可行性。 第二章通过比较法研究,在进行大量案例分析、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进行重新解构。用四个小节研究了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从事了侵权一方有雄厚的资金或者市场支配力、侵权人有较大的规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等达到一定法律苛责程度的违法行为,造成法定的损害事实才能够要求其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文章试图在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提下对其加以适当限制以构建符合中国知识产权现实需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第三章对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第一节罗列了澳大利亚、英格兰、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抽取各国家的认定标准,对这些标准进行共性和个性分析。第二节根据各国的共性认定标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实务需要、立法现状、法律体系等因素从侵权行为的可责难性、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基于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合理费用、被告受其他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六个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 第四章从适用类型的限制、程序上的限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限制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只有在符合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行为人和法律明确规定三个要素的前提下,由被侵权人提出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且承担了较被告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经由有更高要求的合议庭的审判才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额的限制则主要有限定补偿性赔偿金数额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比例、法律直接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数额的区间、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以间接限制原告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三种方式。 第五章对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并在全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作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