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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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为研究对象。当事人于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行政行为能否作为裁判的基础,如果这一问题存在需要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加以解决的可能,那么该问题即构成行政先决问题。  导论部分,阐明了论题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归纳提炼了既有研究成果,列举了主要分析方法。同时,就研究对象提出了五个命题,从而建立起全文的分析框架,以期对如何识别、处理行政先决问题形成体系化的分析结论。  第一章,探究行政先决问题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对行政先决问题进行了概念溯源,剖析了其定义所包含的三项要素,指明了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继而,在对既有学说进行批判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行政先决问题属性的认识和观点。即行政先决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系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效性问题。从而为后文关于对行政先决问题处理进行程序分流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上的根据。  第二章,明确行政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认为行政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要问题系属法院、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行政行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处于未决状态等四项内容。同时,针对四项构成要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识别方法,以及反面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提出行政先决问题处理程序的选定标准。选定标准的提出,以对应事项的域外考察、国内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相关学说的比较分析为基础。关于选定标准的具体主张是,按照甄别行政主体主观意识差异和当事人抗辩理由差异的思路,对意思表示行为和观念表示行为、行政认定事实和行政法律效果、无效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事实问题抗辩和法律问题抗辩等7对14种情况,分别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提出行政先决问题实质评判应采用的规则。认为民事诉讼中进行实质评判的具体对象是行政事实,即特定行政行为中的认定事实和法律效果。同时,通过对行政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从主张事实到主要事实,再到待证事实,再或为裁判事实、或不为裁判事实的演化过程进行分析,指明了其中对行政事实演化走向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即公文书证及其真实性判断规则——推定。继而,在借鉴大陆法系公文书证证明力评判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文书证制度的两项建议。即区分处分性公文书证和报道性公文书证,区分公文书证记载内容中的行政认定事实和法律效果,分别采用不同的实质证明力评判规则。  第五章,界明先决问题民事裁判对行政诉讼的拘束效力。首先,围绕本章主题对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等现实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理论上对裁判“冲突”的成因及避免裁判实质性冲突的方式进行分析,从而消除先决问题民事裁判拘束行政诉讼的观念障碍。最后,就先决问题民事裁判对行政诉讼的拘束效力形成两项结论:先决问题民事裁判不具有禁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效力;裁判中已确认的事实对后续行政诉讼具有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应推定其为真实,但允许当事人反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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