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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作品是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改编形式的愈加多样化,近年来改编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改编权侵权判定标准没有形成统一,其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所采用的具体判断方法也没有形成适用标准。为更好地研究现行立法对于改编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分析司法实践的裁量尺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改编权侵权判定标准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第一章将改编权在国内国外的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立法中对改编权的规定与美国、日本、英国及其他地区等有实质区别,用单独设置权利的立法模式总结了改编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定位。由于我国立法对改编权的定义模糊,所以本文进一步挖掘改编权的权利范围,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改编权的整体构造和保护重点,使权利边界达到明晰的状态。第二章分析改编权侵权认定标准之既有理论,对著作权法“接触+实质性相似”理论中的“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要件进行解构。沿着一脉相承的思维路径对独创性的判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整体感知法和抽象分离法的选择运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要件解构和对以上三方面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有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标准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改编权案件,由此为下文探讨司法实践中改编权侵权判定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三章通过对改编权侵权典型案例的案情、司法裁判思路与判定标准的分析,找出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的改编权侵权认定的难点与困境。针对“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在改编权应用中的逻辑架构进行分析,提出“接触”要件的独立性,从“实质性相似”要件中剥离出“证明力相似”的必要性。另外,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因为改编客体属性的差分和作品独创性高低的差异而无法确立统一标准的困境做出分析,为后文完善路径中的“受众”标准提供了可行性。最后,本文第四章提出完善改编权侵权认定的思路与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适用于改编权侵权认定的三步法,为改编权侵权的认定提供新的思路。三步法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在改编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上,将“相似性”划分为“证明力相似”与“实质性相似”两方面,“证明力相似”用于判断被告作品和原告作品来源关系,“实质性相似”用于判断改编权侵权成立与否。另外,针对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不统一的现象,总结归纳出受众标准,三种类型的受众分别对应不同的作品类型和独创性高低不同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