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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是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定机关,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如何有效地发现和准确、及时地查处职务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实践课题。为了适应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这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办案制度,这种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虽然初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职务犯罪初查在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备受限制,以致初查制度目前在我国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具体表现为初查制度的概念和性质界定模糊、初查的启动条件不明、初查手段和措施混乱、初查时限不清、初查监督机制不完善、初查责任追究和救济机制缺失等等问题,初查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以推动初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域外有相关立法,本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做了论述,这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立法和程序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要解决我国初查理论与实践的不协调、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必须完善关于初查制度的立法,首先要做的就是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然后针对上述提到的初查困境要提出相应的措施,一方面要健全程序保障机制,如明确初查启动条件、初查的时限、初查的措施和手段、初查证据的效力;另一方面还要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调用平台、培养专业化的办案人员和设立专门部门。这样从立法到实践的环节都有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化的职务犯罪初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