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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是基于个人征信牌照迟迟未能发出,征信机构立足于各自的征信场景和用户数据,各自开展信用评分和对应的征信服务这一背景。在2018年的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批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开展个人征信业务,个人征信牌照的落地,并不意味着之前个人征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法律如何监管,征信机构的数据共享,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等问题,仍然需要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以及市场等方面做出回应。本文立足于以上现实问题,从个人征信的重要概念入手,逐步推进到个人征信活动中的法律关系问题。通过结合自身征信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现有法律政策下征信业的发展模式及方向,与成熟征信国家的征信模式和征信监管制度进行横向比较与学习,最后提出适宜我国征信机构发展的方向和选择,从监管法律的完善,征信机构的运行以及整个监管体系的构建等方面提出建议。除去导言和结语,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个人征信的基础理论以及个人征信运行中的所有基本法律关系的构成,并对各个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征信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中央及地方的法律规范中对征信的不同界定都进行了罗列与比较。通过这一对比,揭示了征信活动的基本内容;其次提及了征信的目的,明确了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与内容;最后谈到了主流的个人征信模式,简要说明了各征信模式的主要特点。第二部分主要围绕我国个人征信监管展开。介绍我国个人征信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着重就《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规定进行了分析。央行征信中心的定位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还就我国以央行主导下的征信模式进行了介绍,明确了我国应当坚持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商业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征信模式。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法国以及日本的征信监管制度,分别就其各自征信的显著特点及征信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并分别就各国征信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发和借鉴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将征信机构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结合百行征信被批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给个人征信监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电信行业等主要征信数据采集行业对个人征信业发展的重要性,文末对征信机构的发展及征信业前景做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