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唯一住房”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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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一直都是执行难的一大难题,当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时,由于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更是让执行陷入了困境。对于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我国从开始的全面豁免到如今的有限豁免,规定了不能豁免执行的情形,弥补了唯一住房强制执行适用过程中的一些不足,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唯一住房的适用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问题。而理论界也对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的适用存在颇多争议,缺乏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以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为基准,从实现申请债权人的债权出发,试论述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这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篇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民事执行“唯一住房”概述。分两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介绍唯一住房的法律发展,从“查封规定”的豁免执行到“执行异议规定”有限豁免执行,清楚法律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第二,分析唯一住房规定的理论基础,明白我国“唯一住房”的规定的价值基础是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第三部分是对“唯一住房”规定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探讨。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述“唯一住房”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认为“唯一住房”规定中执行条件不甚明确,主要体现在对“生活必需”界定不清以及是否以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为启动条件。其次,笔者认为唯一住房的两种安置模式无法真正解决唯一住房的困境,且由于我国土地性质的限制,导致唯一住房的执行过程中遇到宅基地房屋时无法处置。最后,笔者认为唯一住房规定适用的最大问题就是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被执行人认识错误,认为只要是唯一住房就应当豁免执行。另一方面就是被执行人利用唯一住房的规定逃避执行。第四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唯一住房规定正确适用的思路。宏观上应当明确以执行为主、不执行为例外的原则,唯一住房强制执行时应当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以及在执行时应当注意执行比例原则的应用。在微观层面上,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生活必需住房的标准,加大以唯一住房规避执行的识别,同时应当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因为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侵害双方执行人的利益。对于宅基地无法处置的情况,应当引入强制管理模式,同时我国应当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承担起保障职责,而不是把负担转嫁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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