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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也是建构辩护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现代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宪法原则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也大都将获得辩护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于切实保障我国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阐述了律师有效辩护的含义和意义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了律师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以及美英两国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尤其是具有成熟理论体系和完善立法制度的美国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对我国刚刚起步的律师有效辩护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尽管2012年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做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我国律师有效辩护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审前阶段中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难、辩护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审判阶段中辩护律师的发问受到重重阻碍导致质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以及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权力过大,滥用职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分析了我国律师有效辩护存在的不足后,笔者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赋予律师更加自由的会见权、广泛的阅卷权、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充分的质证权、建立规范的辩护意见采纳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几个方面。可见,为确保被追诉人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保证律师辩护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有必要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对我国辩护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