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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的问题是我国法学界近年来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性垄断背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从根本上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立法方面的探索,学术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止。2007年8月《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作为目前规制行政性垄断最全面的法律,在规制我国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上也有很多突破,但是它仍存在很多缺憾,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性垄断概述。从垄断概念的一般解释入手,具体分析了行政性垄断概念的界定,相关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参与经济活动,使之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形成垄断状态的行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是四个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同时,在行政性垄断与相关概念比较分析中,明晰了行政性垄断具有行政性垄断主体地位特殊性、目的呈多样性、行为具有强制性、隐蔽性以及违法性的特征。第二部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和成因。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在表现形式、产生原因等方面是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分不开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我国行政性垄断表现形式主要有部门垄断、地区垄断、行政强制联合行为和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四类。行政性垄断在我国的产生有其浓厚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背景。从产生的大背景看,行政性垄断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对这一现象的分析离不开体制转轨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产生也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分析认为,利益因素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直接原因、体制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与法律实践。从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入手,分析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必要性;接下来,论证了行政性垄断要以法律规制为主,重点分析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突破与不足。《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定行政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和表现形式做出了规定,这是它进步的地方。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完美的法律,依旧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在实践中逐渐逐步完善。第四部分,完善以《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思考。首先,建立统一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应该根据高度权威性原则、相对独立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吸收借鉴相结合原则建立统一的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其次,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对法律责任设定的特殊需要,决定了需要设置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最后,完善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的救济途径,将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纳入司法监督和审查范围内,增设行政公益诉讼,设置民事公诉制度,培养人们的维权意识,打击行政性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