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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是从我国军事法中直接移到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既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又与一般缓刑制度相联系。由于我国刑法对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人们对其中的概念、术语、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都产生了争议,进而产生了对立法本身科学性的质疑。战时缓刑制度对于在战争时期发扬军人的战斗意志、保障军队的战斗力,以及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为了防止将来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困难,应当及早对这一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予以关注和改正。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是指出于保障军事利益的需要,对于符合一般缓刑适用前提的犯罪军人,军事法院给予其在战时戴罪立功的机会,在犯罪军人确有立功的表现并且没有违反军事机关的有关考察规定时,宣告其原有犯罪和刑事责任均归消灭的特殊军事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不仅应适用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也应当适用于全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战时缓刑除了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外,有其自身的特点,它适用于战争时期,适用对象是犯罪的军人,在战时犯罪军人能够立功才能完成考察目标。对于适用战时缓刑制度后的考察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战时缓刑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作为缓刑的组成部分,战时缓刑制度必须要具备考验事项,对于被宣判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由军队机关给予一定期限的考察,考察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内容与特殊内容,特殊内容是对犯罪军人立战功的考察。文章针对战时缓刑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提出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军事法与刑法的相关内容提出完善的建议。明确战时缓刑制度的相关内容放置在刑法总则中。修改战时缓刑制度的条文,使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军人,排除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战时的法条进行修改,并且增加新形势下的战时状态。为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犯罪军人设置一个明确的立功期限,防止在长时间的战争中,战时缓刑制度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激发犯罪军人的积极性。战时缓刑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战争时期军事法的适用,更能体现我国的依法治军,维护国家军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