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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出台划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以后,该条的理解和使用就一直备受公众的关注。多年以来学者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来划定网络侵权责任,明晰各种概念和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细化法条的操作方法,以此来依法制裁网络侵权,并期望能够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有效地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异军突起,它(we media)是与传统媒体(old media)和新媒体(new media)相比较而言的第三种传播终端,以微博、微信、博客等为主要代表。这种新兴传播方式更加强调信息的交互性,使得话语权不再集中于各种报刊和新闻媒体,而是回归到草根民众自己手中,公众发声的门槛被大大降低,在此基础上公众参与社会生活、倾吐心声、传播讯息的热情被点燃,使得新闻源于民众又归于民众,但是这一可以自由表达和肆意传播信息的终端在给我们提供广阔的言论平台的同时也将海量的个人信息和观点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造成无可挽回的精神和经济损失,甚至脸书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放言:“隐私权时代已经过去了。”由此可见,讨论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这一问题显得必要而又迫切。本文剖析了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并进一步将该法条划分为“自己责任"条款、“通知”条款、“知道"条款,然后又对它们逐条进行阐释,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网络侵权保护在自媒体环境下的可操作性以及如何操作进行了研究、讨论,并试图提出解决的办法。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来讨论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自媒体的本质及在自媒体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和特点;第二部分则是将《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研究分析的具体对象,依次对该条的每一款分别进行评析,并且研究这三个条款各自对于保护自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的意义以及不足,在这一部分中,我通过收集资料、对各种观点进行思考和分析,为第三部分提出“细化和完善建议”做好扎实的铺垫;第三部分,针对上文提出的法条的不足之处提出细化和完善的建议,对空白或模糊的地带,试着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关于自媒体环境下的相关细节操作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