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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长期存在政府隐性担保,使得我国公司债券虽然违约风险频发,但却始终未曾出现过真正的公司债券违约现象。直到2014年3月4日,“11超日债”违约,突破公司债券政府隐性担保,打破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零违约”的怪状,我国出现首例公司债券实质违约。公司债券出现真正违约,意味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失去政府的隐性担保,投资者将直面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响应我国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证券监管理念,防范和控制公司债券违约风险,需要加强对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监管。本文在总结我国现今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研究美国和日本公司债券市场成熟有效的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法律视野中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主要界定本文所涉及相关名词的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以及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监管目标、监管机制以及监管措施,明确本文研究的对象。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现状。本部分客观地介绍了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现状,总结出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不够成熟: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分散,披露标准和监管不统一,信息不完整、难以理解,中介机构不规范,违规披露处罚力度不够;信用评级监管不统一,评级方法不科学,评级机构缺乏中立性和客观性,评级收费模式缺乏利益冲突预防机制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和日本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成功经验,针对本文第二部分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总结出美国和日本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成熟经验,以供我国完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进行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的建议。针对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体制不完善问题,提出集中监管模式,完善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立法,循序渐进统一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监管。针对公司债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问题,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标准,规范中介机构,加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借鉴日本建立罚责相当的罚金“累犯”和“自首”制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善信用评级方法,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预防机制以保证信用评级制度的中立性,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依赖和过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