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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我国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大反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了修改,这不仅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十年,同时也使得该罪名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含义和立法背景,肯定了本罪的立法价值;其次探讨分析了本罪的犯罪构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证明责任,有罪推定以及法定刑的争议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文章最后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