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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是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其法律风险指因为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而给交易商带来损失。金融创新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是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特征。金融危机显示西方传统的法律与监管方式缺乏预警功能、防范作用及善后处理的调整能力。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制度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金融监管可归纳为侧重于外部监管的美国模式,侧重于单一监管的日本模式和侧重于自我监管的香港模式。一国或地区的监管框架主要取决于该国或该地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模式,但随着衍生品市场国际化、市场化的进程,监管模式的趋同化越来越明显,多层次的监管,高度重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以此作为市场法律监管的基础已形成共识。我国要发展完备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应明确监管的主体的相互的权力分配和注意对监管主体的监管,以防止监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对市场的不良影响。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法律应明确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