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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密切联系在一起,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推动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日益明显。伴随互联网上信息的剧增,信息检索在人们的网络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一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给人们提供着信息检索服务,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会发生著作权侵权问题,如何认定网络链接和快照服务的侵权状态和责任承担是争议中心。不论国内还是国外,通说认为单纯的技术服务是不会产生著作权侵权问题。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之所以会产生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主要是由于其服务方式网络链接和快照服务引起的。如何规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涉及的违法行为,对保护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以及相关作品权利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着保护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状态以及责任承担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 全文包括第一章绪论和第六章结束语总共分为六章,具体如下: 第二章,简单介绍搜索引擎服务的相关理论和技术原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存在著作权侵权,是由其服务方式网络链接和快照服务造成的。网络链接包括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普通链接通常不会对著作权造成侵权,快照服务包括对网页的快照和对网页特定内容的快照。深入剖析其网络链接及快照服务两种服务方式是解开搜索引擎服务著作权侵权的第一步。并为后面分析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链接过程中的侵权状态和快照服务中的侵权状态做铺垫。 第三章,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链接过程中的侵权状态。网络链接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最常用的服务方式,一般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经过分析网络链接不会造成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在判断深度链接是否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上,依据“服务器标准”比“用户感知标准”能够更客观、更准确、更合理地进行判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会因为网络链接链向的作品而存在间接侵权情形,在链接向公众开放的侵权作品时,会基于主观过错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可以利用“红旗标准”原则来判断其主观过错。在链接向公众开放的授权作品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主要是基于是否采取破解或绕开技术措施的行为而承担责任,此时著作权人或权利人也可以选择反不正当行为之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快照服务过程中的侵权状态。经过分析可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快照服务中,主要是在网页包含作品情形时,构成对网页中作品的复制行为,在缺乏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会直接侵犯复制权。在快照服务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上,不同于网络链接,司法解释附加了“实质性替代”要件,只有满足“实质性替代”,才构成直接侵权著作权人或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快照服务中都构成直接侵权,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允许其合法存在,只有在不满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才会构成直接侵权,这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快照服务造成侵权特殊之处。 第五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承担。包括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抗辩以及承担方式。当前国际主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来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这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实证,但是针对快照服务引起的著作权侵权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较合适构,能更好地促成相关案件的审理。归责原则应向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为补充的灵活方式转变。构成要件按照网络链接引起的间接侵权和快照服务可能造成的直接侵权进行区分,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快照服务造成的直接侵权需满足“实质性替代”构成要件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抗辩主要是“避风港原则”和“合理使用制度”,针对实践中一直运用灵活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安检的审理,建议采取《<著作法>送审稿》意见,在列举式的基础上增加兜底性条款,以正式确立我们国家的“三步检验法”判断标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基于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如果违反“明知”原则,则需承担全部责任;而违反“通知---删除”原则,则需就扩大损害部分承担责任。针对我国目前此类案件著作权人能获得的赔偿数额普遍偏低的情形,建议可以采取《<著作权法>送审稿》意见,提供法定赔偿额的标准至100万元,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希望能有效遏制此类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保护著作权及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