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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是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的婚姻制度之间的冲突。中国区际间尚未在婚姻领域形成统一的实体规范或者冲突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对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加强对各区域的婚姻制度的了解,探寻解决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的可行之策,成为法学界及实务届的现实且迫切的问题。本文将分三个部分展开对该问题的阐述。 第一部分从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起源着手,分析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形成的原因,通过比较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与他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不同,阐述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特点,提出研究该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详尽地比较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地区的婚姻法制律度的不同之处,对婚约、婚姻缔结、婚姻效力、夫妻关系及离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案例探讨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焦点问题:如婚姻缔结要件的法律规定冲突、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冲突、离婚要件的法律规定冲突、离婚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基于对问题的引入及分析。第三部分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方案,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解决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的示范法、区际司法协助、类推适用国际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针对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特殊性,本文将详细分析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及可行性,从中借鉴有价值的解决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常借鉴国际婚姻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来处理中国的区际婚姻法律冲突问题,而最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第三章的婚姻家庭部分做出了重大的修改,新的规定与港、澳、台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有所趋同,这是否将能对我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基于以上分析,结合当前各区域的现行法律规定,本文将在结语部分探讨解决中国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可行途径:在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的基础上,类推适用国际区际婚姻冲突解决的方式,共同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以逐步推进统一实体法与统一冲突规范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