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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我国一直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有着该制度存在的理由,但是万事万物都是在变化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已经适应不了现状。而简易程序的出现恰恰满足了行政诉讼的需求,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使行政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优化配置;可以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使司法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简易程序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设置的目的。笔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想,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设置简易程序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析。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一张表格直观的展现了我国这么多年的行政诉讼现状,即行政纠纷增多,收案数增多,但诉讼率增长缓慢。从这些问题中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简易程序的必要性,笔者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两方面分析其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部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简易程序的可行性。内部因素包括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二次审查”、举证责任倒置、三大诉讼的相似性四个角度。外部因素包括愈发健全的行政法律性文件为行政简易程序提供了法治土壤、司法改革为简易程序的适用指明方向的精神角度、法官的职业化水平的提高的软件基础、司法实践基础和借鉴四个角度。第三部分是从程序和目的两方面分析了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的价值。从秩序和自由、公正和效益两个角度分析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个角度分析简易程序的目的价值。第四部分是从我国行政诉讼设置简易程序的特殊影响因素和应协调的关系分析设置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毕竟没有任何事物是完美无缺的。特殊影响因素包括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和行政行为种类的多样性。我国行政诉讼设置简易程序应协调的关系包括协调简易化与正当化、公正与效益、主体的程序选择权和强制权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单项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