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9月3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田卫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宣判后,田卫江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卫江犯罪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认定上诉人田卫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如今,判决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其引起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法院的终审判决而消失。相反,对于审判实践来讲,深入研究此案,不仅会对今后的刑事审判提供有力的参考,而且进一步激发法官的思变能力,面对新型犯罪手段对传统犯罪构成的挑战,学会运用扎实的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本文从无罪论者和有罪论者所持的诸种观点入手,对其依据的理由逐一进行辩驳,重点对无罪论中的“不当得利说”和有罪论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三个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以田卫江行为性质为着眼点,从所持无罪和有罪的诸种观点入手,对诸多观点进行归纳,对其依据的理由逐一进行辩驳,重点对无罪论中的“不当得利说”和有罪论中的“侵占罪”这两个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研究。不当得利是一种事实状态,作为债的发生依据,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犯罪,也可与犯罪并存,二者并不发生必然的排斥关系,田卫江拿走李小茜财物的行为如果构成不当得利,但在获取不当利益后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已然转化为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评价范畴。目前一审法院认为田卫江采取秘密手段,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财物拿走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认定为盗窃罪;二审法院认为田卫江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信赖而主动将行李交予他,田卫江趁机拿走财物据为己有并予以处分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认定为诈骗罪。本文对主张无罪的诸多观点及两级法院的有罪判决结果进行了逐一的分析阐述,最终认为田卫江的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侵占罪。田卫江在看护行李的过程中,将财物拿走并予以处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暴露无疑,其行为与结果是主客观的高度统一,符合拒不返还的特征。如果对田卫江以侵占罪定罪处罚,既可确保罪责刑的均衡,又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