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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是黎族习惯法的一部分,其在维护传统社会黎族人民的民商事生活秩序、促进黎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黎汉人民的文化交流等方而发挥了重要作用。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以刻木为信为主要特点,反映了传统社会黎族人民万物有灵、生灵有信的生活理念。黎族传统社会是一个团体本位的社会,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也带有浓厚的团体本位的色彩,黎族传统社会的平等、正义等价值观念也只有在团体本位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合理的解读。黎族偏居海岛,受汉文化的影响较小,长期以来中央政权也没有在黎族地区形成有效的统治。黎族传统社会是在习惯法支配下的社会,黎族习惯法有其内生性和原始性,黎族社会是黎族习惯法孕育的母体,对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探析应在充分了解传统社会黎族人民的生存环境的基础上,在团体本位的框架下进行深刻的解读。本文第一部分对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把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限定在民商事领域进行研究。另外对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进行了阐述,指出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汉化的过程,诚实守信是其价值内核。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涉及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基本内容,包括黎族传统社会契约种类、契约形式、契约行为以及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效力。刻木为信是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主要特点,刻水为信蕴含着黎族人民“万物有灵、生灵有信”的生活理念。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法律效力较高,其效力来源不是类似于国家法的强制,而是来自黎族人民对该契约习惯法的认同。本文的第三部分是笔者总结出来的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理念,包括诚信理念、平等理念和团体本位理念。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理念是黎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理性选择的结果,是黎族人民法观念的一种,它指引着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实践和发展。本文的第四部分指出了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功能及其启示。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在维护传统社会黎族人民的民商事生活秩序、促进黎族社会发展、促进黎汉人民文化交流和传承黎族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虽没有汉族地区的契约法那样完备,但其蕴含的诚信观、团体本位观对现代法治建设还是具有相当的启示意义的。面对现代社会的诚信危机,笔者倡导以黎族传统社会契约习惯法的诚信理念为依托,大力进行社会的诚信建设。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笔者提倡树立社会本位的利益观,解决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