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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律师辩护权对于被追诉者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当前,尽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律援助形势得以一定改善,然而,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辩护率方面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提升,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以申请式为主的法律援助方式无法回应实践中大幅度增加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了切实提升被告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形式,就可以用于变革这一局面,使每一个被追诉者的合法诉讼利益得到保障。公设辩护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作为广泛应用于域外地区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种方式,特点在于其具有公立性和义务性。该制度是由国家财政保障实施,意在免费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济困难者及其他因合理理由无法聘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援助。该项制度虽于2010年在我国上海浦东新区试点,但目前仍未在我国正式确立。但这无法掩盖公设辩护人这一机制对高效贯彻法律援助,实现国家责任,保障人权,并保持控辩双方实力均等,从而还原案件真相,促进公正司法的伟大意义。由于目前公设辩护人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寻找到一条能够切实保障贫穷被追诉人辩护权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发展之路,改良现行法律援助体系,本文将结合实际试点情况从以下内容进行论述:第一章以分析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内涵为入口,分析该制度的特征在于公设性与义务性,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在法律援助中的国家责任以及保持控辩平衡,并着重阐述了公设辩护人这一身份与普通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与当前持续推行的公职律师这三者的区别。第二章是从改善我国刑事辩护率不佳的现状、专业性、经济性、效率性等方面分析公设辩护人制度对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价值。第三章是对美、英等域外地区的考察,吸取成功经验。第四章从法律基础、经济基础以及实践中的试点情况分析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第五章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组织体系、选任方式以及评估体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建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