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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新的视角对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如何从共同诉讼制度的概述中看改革的必要性;二是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存在哪些理论与实务障碍;三是如何对共同诉讼制度推陈出新。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本文论述分为三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概述共同诉讼制度。首先是介绍共同诉讼的渊源与涵义。共同诉讼的事实在罗马法时代已经存在,但其概念与制度却起源于德国。无论是日尔曼法还是英美法,起初都禁止共同诉讼,但随着诉讼实践的效率与经济的需要,都逐渐承认了共同诉讼形态。笔者将共同诉讼定义为二人以上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诉讼标的共同或同一种类或相牵连而共同进行的诉讼。并将共同诉讼与诉的合并、我国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予以区别。其次,介绍了共同诉讼的分类依据与分类状况,特别借鉴了日本等国家与地区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分法,并与普通共同诉讼进行了比较。第三,通过介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共同诉讼人行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既尊重当事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又利用共同诉讼制度实现诉讼经济、避免裁判矛盾。对于共同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本文没有用叙述的方式给予说明,而是通过对渊源的追溯,对共同诉讼的分类,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理念,从而正视共同诉讼制度需要发展并改革的必要性问题。 文章第二部分解决的是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存在哪些理论与实务障碍的问题。关于理论障碍:首先分析立法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过于狭窄,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牵连性与独立性的强调失衡;再次,揭示了传统理论对连带责任的既判力扩张问题及“共同请求权”问题研究的欠缺;并提出了立法和理论没有明确回答的其他问题。关于实务运作中的障碍:重心放在分析追加共同诉讼人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而追加当事人,这种做法是否违背处分权原则不可一概而论。并且笔者还提出了实务中的其他疑问。这些理论与实务的障碍不仅会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也会妨碍共同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及时予以根除。该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为共同诉讼制度的推陈出新提供一个客观而谨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