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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社会上存在许多反响,主要认为“检察院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院。”司法改革理论探讨中,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我国的检察体制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胆改革,于2003年9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开始在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过四年的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显现了蓬勃生机。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创设,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主要是检察机关自己选任人民监督员或者检察机关起主导作用,理论界对此提出了新的质疑,认为“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的发挥,成了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和发展的瓶颈。因此,本文以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为课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索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模式,必须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结论。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由来入手,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征和意义。接着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其中分别比较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异同,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是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的探讨。首先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主要模式“内选”模式和“外任”模式的含义、内容和特征。接着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人民监督员“内选”模式和“外任”模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第三部分是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的方法。一是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首先论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其次论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坚持的原则;最后论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重大意义。二是必须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论述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任期和名额。三是必须明确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论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坚持的原则以及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步骤。四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如何管理,论述了人民监督员应当建立独立的人民监督会,由人民监督员管理人民监督员,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特征。第四部分是结论,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论述,得出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必须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结论。并对如何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进行了论述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