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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所关注和不可避免的全球性课题。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公众环境信息权立法与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建立一部专门的《环境信息法》的形式来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法制建设,将是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进行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时代与信息时代的结合“造就”了应解决环境危机而生的环境信息法。环境信息法作为一部“年轻”的法律、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法律分支、作为一部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基本内容的法,所涉及的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都是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所息息相关的,建立《环境信息法》意义非凡。作为环境信息法的核心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与服务型政府理论,企业环境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公众环境信息权理论都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与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理论渊源。重视对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外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以德国、挪威为代表的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的形式在实践中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环境信息法》的建立是一个很好的借鉴。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严重缺陷。环境信息立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未解决,公众环境信息权还得不到有效地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少,环境信息范围不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权利的救济等还不健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这都需要在充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条件下,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法的一些设想,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环境信息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期望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整个信息公开立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动整个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