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国家,在诉讼中强调法院的职责,全面调查核实证据,诉讼中强调对客观事实的绝对追求。这种模式下,法院包得太多,管得太死,责任过重,当事实无法查清时,法院还背负办事不利的骂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加强,民事纠纷也与日俱增,法院面对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再停留在以往的诉讼模式下,包办取证活动,将明显力不从心,诉讼拖延、强制调解的现象将会时有发生,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故而以举证责任改革为先导的审判方式改革拉开了帷幕。通过举证责任改革可以实现更大的程序正义,法官能保持中立的地位,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基于胜诉的渴望,将积极的举证。从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到2001年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中国的审判模式正朝着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转化,从总体来说,这种证据收集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符合现实的需要,能促进程序价值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然而由于改革中的配套措施跟进不利,改革的步伐太大、太快,难免有些矫枉过正。当事人被推向了取证的前线,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取证手段和程序,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的主观举证能力也明显不够,很多当事人不知如何收集证据,同时为了追求诉讼的效率,《若干规定》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更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当事人承担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实在的调查取证权却并未授予当事人,这将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与责任不相匹配,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本文的思路:在正当程序的指引下,如何补强当事人的主客观取证能力,最大化的实现实体正义。本文主文主要分四大部分:一、回顾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状;二、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三、澄清相关理论误区;四、借鉴中外先进经验,提出明确的完善方案,以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收集制度。